隨著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不斷推進,“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創(chuàng)新”逐漸深入人心,知識經濟時代已經到來,將知識產權與金融資源相融合的知識產權運營更是在全國火了起來。來設計以知識產權金融中的專利保險為研究視角,分析其對促進各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盤活市場金融資源的重要意義。本期推送,來來君將從背景、特征、內容三個方面為大家簡要介紹專利保險相關的理論知識。
【專利背景】
專利保險是指投保人以授權專利為標的向保險公司投保,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為專利維權而支出的調查費用和法律費用進行賠償。事實上,此種險別的出現和目前的專利發(fā)展背景息息相關。
一個專利往往決定著一個公司的生死,專利侵奪之戰(zhàn)時有發(fā)生,我國入市以來,國際專利競爭日趨激烈,費用也在不斷攀升。據《中國知識產權雜志》報道,眾所周知的“蘋果三星手機專利侵權一案”從2011年持續(xù)到2015年,耗時五年,輾轉多個國家和城市,最后三星敗訴,賠償高達5.48億美元的侵權損失費,市場市值因此縮水123億美元。如此巨額的賠償金令業(yè)內咂舌。
那么,對于我國眾多的中小企業(yè)來講,專利侵權案無疑是對企業(yè)生存發(fā)展的重大打擊。于是專利保險應運而生,旨在降低投保人的風險,維護投保人的專利權或者承擔被訴侵權時的訴訟費用。
【特征】
為什么專利也能夠入保呢?這就和專利的特質分不開了,具體表現為:
(一)專利保險是可保風險
專利侵權風險屬于純粹風險,不僅僅表現為企業(yè)和個人的損失,對于整個社會的發(fā)展也會產生阻礙。
??● 專利是否會發(fā)生侵權行為事前無法得知,具有不確定性。
? ●?專利具有無形性、地域性和可復制性,需要謹慎保護。
? ●?保險期限內預期的利益可以估算,因為專利同有形財產一樣具有經濟效益。
(二)專利符合保險標的的條件
當專利被第三人侵權而使其價值受損,其保險標的就體現為財產利益;
當潛在的侵權人侵犯專利權人的權利而須承擔賠償責任,此時保險標的則表現為民事侵權責任。
(三)保險人對于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
投保人對其擁有的專利在客觀上或者事實上已經存在利益,用其專利進行投資、質押、入股、轉讓等。
【關于專利保險】
專利保險主要應用于專利訴訟領域,目前有專利執(zhí)行保險和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兩大種類,分別給予專利侵權糾紛當事人雙方對等的保障。此外也有專利申請保險、專利許可保險、專利投資保險等險種,來來君會在之后的文章中繼續(xù)介紹。
專利執(zhí)行保險(IP Enforcement Insurance)
這是一種“攻擊型”(offensive policies)的保險,適用于專利訴訟案件中專利權人為除去其執(zhí)行專利權所受到的阻礙及可能的損失所投保的險種。簡而言之,就是除了“投保人敗訴的損害賠償費用”以外的所有損失都由保險公司承擔。
這種專利保險承保的范圍相當廣泛,包括承保人主張被告侵權的所有專利訴訟之費用,律師費、和解費、出庭費、專家作證費等開支。由于專利訴訟案件中,被告通常會提起對涉案專利的有效性確認之訴,比如專利無效的反訴或者確認專利無效之訴,借此抗辯專利侵權。 因此在本訴,即專利侵權之訴而發(fā)生的涉案專利確認無效之訴所發(fā)生的開支也歸于保險范圍內,并不包含敗訴的損害賠償費用。據此可以推斷專利執(zhí)行保險適合于因財力不足、無法實施自身專利權的個人或企業(yè)。
霸王條款or合理訴求?
正如古語所言“盈滿則虧”,世上沒有十全十美的好事,專利保險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完美,專利執(zhí)行保險保單就對被保險人提出了“小小的請求”——“賠償分配條款”。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獲得勝訴賠償時,保險公司就會跳出來要求獲得一定比例的回饋。而且保險人通常會以其給付訴訟費用額1.25倍為上限,請求分配被保險人勝訴所得的合理權利金或損害賠償,這一條款不禁讓財力較弱的中小企業(yè)感到擔憂。那么這一條款的存在是否具有合理性呢?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發(fā)現,賠償分配條款是保險合同中的一項條款,我們就必須從整體角度來分析它的目的和意義。專利保險合同是在專利侵權行為發(fā)生之前簽訂,并且依照約定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有向保險人提供相應資料的義務,因此訴訟的主導權仍然掌握在被保險人手中,也算是專利執(zhí)行保險支付合理對價的一部分,并無幫助訴訟之嫌,并非霸王條款。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IP Infringement Insurance)
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屬于防御性(defensive policies)的訴訟保險,是為無過錯的侵權人而設立的,就被保險人為對抗專利侵權訴訟而需要的支出及可能遭受專利權人追償合理賠償金的風險給予保障,其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所負的賠償責任。?
其保險合同中承保的范圍,為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制造、使用、進口、經銷、廣告、要約銷售或銷售被保險產品造成的無過錯侵權行為,而受第三者主張權利、請求賠償時,保險人將承擔其所需費用。當然,為了確定被保險人的無過錯責任,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保險人要求被保險人先獲得專利律師給出的被保險產品在首次生產和銷售之前“未侵犯其他有效專利”的法律意見。因此,這種險別可以說是對上述的專利執(zhí)行保險未承保范圍的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