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
2.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0萬元的企業;
3.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共同專利申請人或者共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1、下單支付
3、文件撰寫
5、支付官費
7、自申請日起保護10年
2、提交資料
4、遞交審核
6、外觀專利 4-6個月可獲得授權 實用新型 6-8個月可獲得授權
它是國家按專利法授予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對其發明創造成果所享有的獨占、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它是一種財產權,是新產品、新技術依法獨占現有市場、搶占潛在市場的有力武器。
1、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關系,從而有效保護發明創造成果,獨占市場,以此換取最大的利益;
2、專利權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未經專利權人同意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能使用(狀告他人侵犯專利權,索取賠償);
3、擁有一項受《專利法》保護的技術成果,而不怕“泄密”,不怕因本單位技術人員的“跳槽”使技術成果流失;
4、增加了無形資產的存量,提高了企業的價值,為公司的發展獲得更大的籌碼;
5、使自己的發明創造得到國家法律保護,防止他人模仿本企業開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構成技術壁壘;
6、通過轉讓專利技術或實施專利許可,獲得經濟效益;
7、一個企業若擁有多個專利是企業強大實力的體現,是一種無形資產和無形宣傳(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既是消費者趨之若鶩的強力企業,同時也是政府各項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標群體);
8、專利技術可以作為商品出售(轉讓),比單純的技術轉讓更有法律和經濟效益,從而達到其經濟價值的實現;
9、國家對專利申請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頒布的專利獎勵政策、以及高新技術企業政策等),會給予部分政策、經濟方面的幫助;
10、專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擁有一定數量的專利還作為企業上市和其他評審中的一項重要指標,比如: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評審、科技項目的驗收和評審等,專利還具有科研成果市場化的橋梁作用。總之,專利既可用作盾,保護自己的技術和產品;也可用作矛,打擊對手的侵權行為。充分利用專利的各項功能,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極大的促進作用。
1.甲方現委托乙方在中國代理申請知識產權遞交及對審批程序中的審查意見通知書進行意見陳述、答辯。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乙方簽約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上述事務,如指派的代理人因故中途不能執行任務,應負責另行指派代理人接替。
3.甲方依據申請所需,有必要向乙方提供下列資料:
.產品實物;
b.檢索資料;
c.商標圖樣;
d.版權登記涉及的作品;
e.比例一致的正投影六面相片或圖紙(包括一份紙件和一份電子文件);
f.技術資料(包括發明創造的背景技術、發明內容、有益效果、圖紙及具體實施方式);
g.其它申請過程中可能需要的資料。
4.在本專利有效期內,乙方負責通知甲方繳付專利授權后的證書費及每年的專利年費,并代匯至國家知識產權局,為此乙方每年收取甲方專利跟蹤費¥80元;如甲方不需要乙方每年的繳付通知,乙方不收取專利跟蹤費。甲方如放棄專利,必須通知乙方并有書面簽名;如未有書面通知且未按時繳納年費而給甲方專利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責任。
5.乙方對其在代理業務活動中了解的知識產權事務的內容,除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乙方及代理人有泄密、剽竊甲方的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乙方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6.甲方應向乙方代理人陳述有關知識產權事務的真實情況,如甲方沒有提供充分的書面資料或甲方的申請案有弄虛作假或抄襲他人技術等不正當行為而導致出問題的,甲方應承擔一切責任,乙方有權終止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回。
7.在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可隨時解除與乙方的代理關系,但必須辦理解除委托手續,所繳代理費不予退回。
8.在專利申請文件撰寫確稿過程中,客戶未采納我司之建議,堅持要求按自身思路撰寫專利申請文件導致不予受理或駁回的,不予退款。
9.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后下發補正通知書的,甲方未配合乙方進行補正(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時提交修改的申請人和發明人信息、修改的申請名稱和方案等)導致申請不成功的,不予退款。(專利申請補正以乙方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補正通知書為準)。
10.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后下發審查意見通知書的,甲方未配合乙方進行審查意見答復(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時配合專利代理人進行審查意見答復、未能按時確認審查意見答復稿件提交等)導致申請不成功的,不予退款。(專利申請審查意見答復以乙方收到國知局下發的審查意見通知書為準)。
11.專利申請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下發的授權通知書后,因客戶未按時繳納或未繳納授權繳費通知上所列費用而導致專利權喪失的,不予退款。
1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導致申請不成功的,不予退款。(不可抗力系指當事雙方無法預見、無法克服且無法避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災、颶風、海嘯、戰爭、政府行為、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主管單位自身原因以及非由于擔保方自身原因造成的通訊中斷、技術故障等)。
13.如甲方的聯系地址或電話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因無法聯系而給甲方專利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責任。
14.本協議自甲方繳付申請費用之日起生效,到申請被駁回或雙方協議停止專利跟蹤之日為止。
15.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公平合理原則協商解決。